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中国石油新闻工作者协会(简称中国石油记协),英文名称:China Petroleum and Chemical Journalists Association(缩写:CPCJ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石油石化能源行业新闻宣传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的指导下,团结引领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洋石油、国家管网、延长石油、石油院校以及大型民营石油石化企业的新闻宣传舆论工作者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石油石化能源工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国家石油石化能源行业发展战略和各企业集团中心工作,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更好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新闻志向、工作取向,弘扬石油精神和大庆精神铁人精神,做政治坚定、导向正确、业务精湛、作风优良,让党放心、让员工信赖的新闻宣传舆论工作者,为繁荣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闻事业努力奋斗,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舆论支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石油石化能源行业新闻舆论机构和单位深入开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习近平文化思想以及新闻职业精神职业道德的学习教育,开展理论研讨、业务交流等活动,增强新闻工作者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提高新闻工作者理论素养和新闻舆论工作水平,增强新闻舆论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
(二)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鼓励新闻舆论工作者“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推动新闻舆论工作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开展践行“四力”新闻实践活动,组织业务骨干赴生产一线进行易地采访,充分展现石油石化能源行业良好工作风貌,讲好石油石化能源行业故事,传播正能量;
(三)围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和工作大局,加强石油石化能源行业新闻舆论单位和机构与全国新闻界和社会各界的联系;依照有关规定,开办数字化交流平台,加强会员单位间日常交流。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有关石油石化能源行业新闻媒体相关的重大活动、重大事件中搭建平台,做好媒体服务和管理工作;
(四)推进石油石化能源行业新闻媒体自律、规范其从业行为、督促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和《中国记协新闻道德委员会章程》,营造石油石化能源行业新闻媒体健康有序的新闻从业环境。引导和推动新闻工作者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新闻职业精神,恪守新闻职业道德;
(五)维护石油石化能源行业新闻媒体、新闻舆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新闻舆论工作者的意见和诉求。关心关爱新闻舆论工作者的身心健康,开展有关石油石化能源行业新闻媒体相关有益的文体和生活技能活动。在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的指导下,开展有关石油石化能源行业新闻媒体相关的新闻工作者援助项目,关爱老新闻工作者;
(六)开展有关石油石化能源行业新闻媒体新闻业务培训,组织新闻作品交流,建立和完善新闻奖励机制。搭建展示新闻工作者良好形象的平台,在中国记协的指导下,开展记者大讲堂和好记者讲好故事等活动;
(七)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新闻行业信息,关注主流媒体系统性变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以推动媒体融合向纵深发展为目标,引领石油石化行业新闻事业开创新局面。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本会单位会员主要为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洋石油、国家管网、延长集团、石油院校及大型民营石油石化企业的新闻宣传舆论机构或单位,包括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出版资质新闻单位;企业党委(或企业)主办的内部宣传交流的纸媒;为沟通内外,企业党委(或企业)主办并注册的官方新媒体账号。企业将原有报社、电视台、网站等新媒体整合为新闻中心的,会员单位原则上以新闻中心层面整体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积极履行职责,遵守章程的各项规定;
(五)符合党管媒体原则。在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或所在省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新闻单位,企业党委主管主办的媒体和开办新媒体等平台的新闻宣传机构。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正式发文,通报全体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分支机构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三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的,仅限于行(事)业领域限定语。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三十六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七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委批准,设立党支部或联合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为党支部正常运转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八条 党支部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确保协会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文化思想和关于新闻舆论工作的重要论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三)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四)参与协会重大事项决策,对涉及政治方向、意识形态、重大活动安排、重要人事推荐、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党支部可提出意见建议,发挥政治把关作用;
(五)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引导会员单位和新闻工作者坚持党性原则,坚守新闻真实性,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六)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凝聚广大从业人员的思想共识;
(七)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注重在业务骨干、青年人才和一线采编人员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
第三十九条 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会主要负责人中的党员担任,也可由熟悉党务工作、政治素质高的秘书长或其他理事会成员中的党员担任。
第四十条 协会党支部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定期汇报工作情况,自觉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监督,确保党建工作与协会发展同频共振、互促共进。
第七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科学、透明、高效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审批、全程监督”的财务管理体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经费使用坚持“预算先行、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原则。所有支出须有真实、合法的凭证支撑,并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本会财务制度。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审计机关的财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对违反财务纪律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6年3月19日第八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