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期次:第20期    作者:□ 卢雨萌 中国石油集团经济技术研究院

招投标工作中涉及的利益群体多,影响的范围和力度大,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范运作,才能保证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招标质量,避免后续风险甚至违法情形的发生。依据以往经验,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投标文件的商务标编

投标要慎用低价竞标策略,如确因个别成本低于社会平均成本的,要在投标文件中有合理的说明。要足额计取行政相关费用等非竞争性费用,有的地方规定的定额测定费、环境保护费等费用要按政府规定标准计取,不得参与让利,否则作废标处理。

2.关注标书中的偏差调整

在实践中,有些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为规避招标文件的一些条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技术和商务偏差调整,一旦中标,该投标文件中的偏差将成为约束招标投标双方的有效条款。因此,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应特别注意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和商务偏差部分,如有发现,按规则作出废标决定。

此外,在评标过程中,评标成员还可能遇到招投标项目中的著作权、计算机软件、商标权等相关知识产权问题,或者投标人的非法授权问题等,需引起高度警惕,避免后续的法律纠纷。

3.材料价格的约定

投标文件中宜约定材料价格的风险范围。由于部分建材价格波动较大,一些招标项目由于施工方在投标时难以预计市场风险,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给甲乙双方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鉴于此,要求投标人全部承担不可预测的整个施工期间的价格风险是不公平的。招标文件中应对材料价格的风险范围做出约定,风险范围以内的价格变化由投标人承担,风险范围以外的价格变化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分担比例,以化解风险,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约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约定价格涨跌的比例,比例以内的价格涨跌不再调整;另一种是约定时间区间,时间区间内的价格涨跌不再调整。

4.联合投标的问题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是联合体各方的自愿行为,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招标人也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体现。

5.投标纠错的规范性

投标供应商规范纠错一定要注重时效性。财政部 18 号令规定:投标人在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来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这就要求投标人纠错应采用书面形式,规范操作,不能降低标准草率行事。

6.总承包中的分项服务是否应招标的问题招标

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7.招标公告中的注意事项

招标人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但可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减少实力不足的投标人进行恶性低价夺标情况的出现,降低恶性竞争;在排除不合格的投标人的同时,还能减少评标工作量。

8.评标委员会的职能

评标委员会是根据法律规定成立的临时组织,虽然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人负责组建,但必须是依法组建,且一旦依法组建完毕,评标委员会的工作即具有法定性、相对独立性,不受招标人的干涉。评标委员会的法定职责是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没有定标的权利,定标的权利仍属于招标人,只有在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进行授权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方可具有直接定标的权利。

9.定标的标准

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未满足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所有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未被选中的,应重新组织招标。不得在未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10.重视专家管理

要充实完善各类专家,确保专家库能够支持各种类型的采购专家需求;要明确专家职责,规定专家不能参与具体的采购操作;专家应定期轮岗,同时建立惩罚机制。

11.对“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可不招标的理解

符合本项规定的条件可以不进行招标的主要原因是为了降低成本。需要注意3个要点:

一是采购人指符合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不包括与其相关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与其具有管理或利害关系的,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由于符合本项不需要招标,所以此处使用了“采购人”而非“招标人”这一概念。

二是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建设、货物生产或者服务提供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既可能是采购人为了自己使用,也可能是提供给他人。

三是采购人不仅要具备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资格和能力,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不能自己同时承担的工作事项,采购人仍应进行招标。

另外,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中,供应商一旦中标,就形成物资采购信息系统中的产品目录,各分公司可以根据该目录直接下单,无需再次招标。但对于市场竞争不太充分的瓶颈类物资,应更多研究采用邀请招标或谈判采购方式。

12.采购形式的选择

对于不同的项目,要按招投标法的规定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形式中选择恰当的方式。